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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4年01月01日
收受贿赂毁前程
——中铁某局建安公司李某、唐某受贿案
文章字数:649
  李某,1971年4月出生,大学文化,中共党员,高级工程师,原任中铁某局建安公司沈阳地铁车辆段室外工程项目部副经理。唐某,1973年3月出生,大专文化,助理工程师,原任中铁某局建安公司沈阳地铁车辆段室外工程项目部物资室主任。
  2008年10月至2009年1月,李某、唐某在担任项目部副经理、物资设备负责人期间,违规购置了由沈阳恒泰金鑫贸易有限公司生产的非业主指定的近100万元的电缆。李某收受该公司以给其孩子看病为由的好处费2万元;唐某分三次收受该公司给予的好处费10万元。
  2009年8月6日,李某、唐某因涉嫌受贿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被逮捕。2010年2月25日,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2010年3月22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唐某有期徒刑5年。中铁某局建安公司给予李某行政留用察看2年处分,给予唐某开除公职处分。
  本案给我们的启示在于:一是要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权力观。本案表明,少数党员领导干部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问题依然突出。各级党员领导干部要坚决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制度,增强廉洁从业意识,做到严于律己,警钟长鸣。二是要完善项目内控制度,强化监督制约。抓好现行制度的贯彻执行,重点加强对“六大集中”、协作队伍、物资设备采购、资金管理等制度的落实,有效遏制违法违纪案件发生。三是要加强对权力运行和关键岗位的监督。充分发挥纪检监察组织和职能部门的监督作用,加强监督检查和过程监控。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和关键岗位工作人员要提高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以此案为戒,使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李会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