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后回租是一种特殊形式的租赁业务,是一种融资融物相结合的融资方式,是出卖方(即承租人)将一项自制或外购的资产出售后,又将该项资产从购买方(即出租人)租回,通常被称为“回租”。在售后回租方式下,出卖方同时是承租人,购买方同时是出租人。在融资困难的情况下,资产的原所有者(即承租人)通过售后回租的方式,可以盘活资产,既满足了企业对设备的需要,又满足了对资金需求,能够有效缓解企业资金紧张压力;而资产的新所有者(即出租人)通过售后回租交易,找到了一个风险小、回报大的投资机会。
融资租赁会计处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第十一条规定,在租赁期开始日,承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将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长期应付款的入账价值,其差额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第十六条规定,承租人应当采用与自有固定资产相一致的折旧政策计提租赁资产折旧。第三十一条规定,售后租回交易认定为融资租赁的,售价与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予以递延,并按照该项租赁资产的折旧进度进行分摊,作为折旧费用的调整。同时我们要密切关注,售后回租业务无论是会计还是税务都不确认收入。
融资租赁税务处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的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后,又将该项资产从该融资租赁企业租回的行为。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时,资产所有权以及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报酬和风险并未完全转移。根据现行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
因此,承租人以自制或外购的资产作为租赁物办理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时,出售资产的所有权以及与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报酬和风险并未完全转移至出租人,实质上未发生转让租赁物的行为。那么这一行为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中的相关规定,不需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
企业用售后回租方式筹资优点:1.在资金短缺的情况下,能盘活存量资产。2.融资便利。企业一般很难向银行借得100%的贷款来购买设备。银行一般要求企业有足够的信用或是有抵押品才愿意贷给企业,而通过融资性售后回租的渠道则可由租赁公司融资100%的设备贷款。3.手续简单。与信用借款相比,融资性售后回租租赁的手续相当简单,可以免去许多工作。4.限制条件少。企业运用股票、债券和长期借款等筹资方式,都受到相当多的资格条件限制,相比之下,融资性售后回租租赁筹资的限制条件较少。5.租金费用可在所得税前扣除,承租企业能享受税上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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