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文锋 陈凯
承包人与发包人(业主)签订施工承包合同后,将施工任务全部交由第三人完成,承包人不实际履行合同的,业内俗称“大包”。“大包”是口头语,其实质就是转包。转包为法律所禁止:《建筑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大包”不仅使工程安全质量无法得到保障,还可能使承包企业甚至招致灭顶之灾,其危害性必须得到高度重视。
容易引发层层转包,致使工程安全、质量、工期等关键要素无法得到保障。转承包人为了完成施工任务和获取利益,无可避免地将再次转包或肢解分包,甚至三包、四包,形成“层层转包、层层压价”的现象,最后可用于工程建设的资金大大减少。最末端的实际施工人为了自己的利益最大化,就只能通过违规操作、偷工减料等手段来进行,从而埋下工程安全、质量、工期隐患。无论是向业主承担违约责任,还是对工程安全、质量、工期等采取善后措施,第一板子肯定打在承包人身上。
容易导致债务纠纷不断,承包人官司缠身。转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往往以承包人的名义对外发生经济关系,如进行采购、租赁、分包、征拆、用工等活动。一旦转承包人违约,相对人会将承包人作为被告或被申请人。甚至转承包人侵害他人权利、违法犯罪,承包人也脱不了干系,埋单的还是承包人。如果转承包人以承包人名义聘用了员工(农民工),一旦发生劳动争议,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可直接认定承包人系用工主体。需要一提的是,相关权利人如果不采取法律途径,而是采取上访、堵路、封门或其他过激方式,将会使承包人“维稳”压力陡增。
行为违反禁止性规定,将受到法律的制裁。法律明文禁止转包,处罚十分严厉,根据《建筑法》第六十七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可以对承包人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