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讯 近日, 国务院公布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以下简称 《条例》 ) , 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
党中央和国务院高度重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为了解决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提高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的科学化、 规范化和法治化水平, 《条例》 以安全生产法和突发事件应对法为依据, 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体制、 应急准备、 应急救援等作了规定。
一是明确应急工作体制。 《条例》 规定, 国务院统一领导全国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业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综合监管部门指导协调, 基层政府及派出机关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职。
二是强化应急准备工作。 《条例》 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乡、 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应当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并依法向社会公布。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并向本单位从业人员公布。 《条例》 还对建立应急救援队伍、 应急值班制度,从业人员应急教育和培训, 储备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
三是规范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条例》 规定,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采取相应的应急救援措施, 并按照规定报告事故情况。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 按照预案的规定采取抢救遇险人员, 救治受伤人员, 研判事故发展趋势, 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 衍生灾害发生等应急救援措施,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有关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的, 可以设立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 指定现场指挥部总指挥, 参加应急救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条例》 还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生产经营单位在应急准备、 应急救援方面的法律责任作出规定。 (原载3月1日新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