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讯 国务院国资委1月16日公布 《中央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 , 对央企工资总额决定机制和管理制度体系进行全面改革。2019年, 办法将在央企全面施行。
去年5月, 国务院印发了 《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意见》 。作为意见在央企落地落实的配套文件, 办法既紧扣国企工资决定机制改革的总体方向, 又充分体现央企经营发展特点,强调将出资人依法调控和企业自主分配有机结合。
办法明确, 按照 “一适应, 两挂钩”原则, 央企工资总额预算主要按照效益决定、 效率调整、 水平调控三个环节决定。工资总额预算与利润总额等经济效益指标的业绩考核目标值挂钩, 引导企业通过完成高质量发展目标, 带动职工工资总额合理有序增长; 工资增长还应根据劳动生产率等指标对标情况进行调整, 突出引导企业提高效率的管理导向。
同时, 国资委还将按照有关部门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和对非竞争类国企的工资调控要求, 对部分工资水平偏高、过高的行业与企业, 尤其是主业不属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企业工资增长过快的情况进行适当约束, 确保企业职工工资水平与增长幅度更公平合理、 规范有序。对央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 重大科技创新项目等特殊事项的, 办法明确予以适度支持。
办法明确对央企工资总额实行分类管理。将工资总额预算备案制管理的实施范围, 扩大到全部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商业类央企, 由企业董事会依法依规自主决定年度工资总额预算, 国资委由事前核准转为事前引导、 事中监测和事后监督; 对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 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 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商业类央企和以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为主的公益类央企, 工资总额预算继续实行核准制管理。
对开展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或混合所有制改革等试点的中央企业,办法提出可以探索实行更加灵活高效的工资总额管理方式。 (转自2019年1月17日 《新华每日电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