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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6年04月13日
融资租赁在基建行业的应用
文章字数:920
  目前,我国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需求不断增长,地方财政、银行贷款等传统融资方式已无法完全解决建设资金缺口问题,在这样的背景下融资租赁以其兼具融资和融物的独特功能,越来越多地被运用于我国基础设施建设。
  融资租赁可供选择的业务模式在前面几期中已经有过详细介绍,这里主要探讨以下三种模式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中的应用:
  1.直接融资租赁
  直接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意愿和要求,购入设备出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定期支付租金的一种交易行为。租赁额以租金方式逐年分摊,使投资主体在投资初始阶段只要支付少量租金即可开始使用资产。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中,特别是在轨道交通、公共交通等建设中,设备投资会占相当大的比例,充分运用设备直接融资租赁,可以大幅度缓解投资压力。
  2.售后回租
  售后回租方式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中的运用是最多的。售后回租可以使存量资产盘活,将其转变为流动性最强的现金资产。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中,承租人可以利用建成的存量资产与租赁公司开展售后租回业务,在不影响承租人正常的生产经营的情况下,使承租人获得一笔资金,承租人可以将这笔资金投入到新的业务之中,从而形成滚动开发。
  由于租赁公司持有售后回租资产的目的主要是获取租金收入,既不要求对承租企业控股,也不参与经营决策,凡有可预见稳定未来收益的基础设施资产,均可尝试采用售后租回方式融资。目前,售后回租在基础设施建设中已经有较多尝试,如武汉城投与工银租赁签署高达200亿元的售后回租协议,涉及污水处理、热力、发电、垃圾处理等众多项目;山东高速公路以售后回租方式融资19亿元等。
  3.项目融资租赁
  项目融资租赁是常规融资租赁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它是以项目的资产、预期收益或权益为保证取得的一种无追索权或有限追索权的融资租赁模式。承租人用来保证租金偿还的主要来源基本限制在被融资项目本身的经济强度之中:一是项目未来的收益:二是项目本身的资产价值。承租人以项目自身的财产和效益为保证,与出租人签订项目融资租赁合同,出租人租金的收取以项目的现金流量和效益来确定。
  项目融资租赁有一定的适用范围,其所适用的项目一般为移动通讯、交通运输、城市设施、高速公路、港口码头等有稳定现金流并且与国计民生关系密切的项目。 金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