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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6年01月20日
中国中铁《政纪处分规定》的总则和种类
文章字数:564
  中国中铁《政纪处分规定》的总则是:为规范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管理人员行为,严肃纪律,保证公司顺利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国资委有关规章,制定本规定。规定适用于公司及所属企业单位。规定所称管理人员是指公司及所属企业单位具有劳动关系并以任命、聘任或者委派等方式在管理岗位任职的工作人员。管理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应当给予政纪处分的,依照本规定给予政纪处分。国家和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规定应作为劳动合同范本中劳动者应遵循的规章制度之一。公司监察部门作出行政处分决定,涉及受处分人员劳动合同变更事项的,应通知有关部门按相关规定执行。对管理人员违纪违规的调查处理,要认真坚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的办案方针。
  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记大过;(四)降职;(五)撤职;(六)开除。受处分的期间为:(一)警告,6个月;(二)记过,12个月;(三)记大过,18个月;(四)降职、撤职,24个月。
  处分决定以书面形式送达有关部门和受处分人,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处分决定涉及受处分人薪资变化或开除的,应将处分决定同时通知人力资源或薪资主管部门,及时办理劳动合同变更或解除手续。处分决定及有关材料归入受处分人档案。杨建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