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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3年11月20日
擅自 “借” 钢轨 违纪被追责
——中铁某集团钢轨盗窃案
文章字数:734
  赵某,男,初中学历,1978年1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10年1月任中铁某集团道岔车间一工段段长。2011年8月3日,山海关公安分局山桥派出所民警柴某与其商议“借”一批废钢轨当垫楞用,赵某擅自做主答应把不合格的钢轨借给柴某,随后柴某又以其他理由骗得出门证,将废钢轨偷运出厂,就在其将上述物资拉到某废品站卸货时被山海关公安分局刑警大队查获。经查证被盗废钢轨8.24吨,价值人民币29664元。
  赵某身为中共党员和管理人员,严重违反集团公司规定,擅自做主将中铁某集团物资借给柴某私用,并为柴某盗窃提供了物资、人员、设备一系列条件,给中铁某集团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严重违反了党的纪律,在群众中造成了恶劣影响。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相关规定,经中铁某集团讨论,决定给予赵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此案反映出了中铁某集团管理中存在的漏洞:道岔车间一工段段长赵某身为管理人员,不加强学习,法纪意识淡薄;不遵守制度,严重违反公司规定,擅自做主将公司物资借给柴某私用,并为柴某和王某盗窃提供了物资、人员、设备一系列条件,给公司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严重违反了党纪和公司规定,受到了党政纪处理。
  本案的教训在于:一要加强学习,增强法纪意识,不断提高自我约束力。各级组织要普遍开展法律法规教育,教育广大员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约束自己的行为,在法律和公司规定允许的范围内活动。二是各级领导人员要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带头遵纪守法,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管理,带领广大党员和员工自觉地遵守和执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三是强化监督,进一步完善内控制约机制,防范违纪违法事件发生。强化监督意识,进一步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格执行纪律,对不执行制度,损害企业利益的违纪违法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按照党纪、政纪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刘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