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的定义从不同的角度有着不尽相同的描述。但比较认可的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要求,对承租人以提供资金的方式,为承租人购买设备,通过得到租金的形式取得相应合理的回报。
融资租赁是兼有融资和融物的交易,是金融资本与产品资金的结合,由三方当事人(出租人、承租人和供应商)通过两个独立的合同完成的一项综合业务。
融资租赁出现的原因之一是,人们认识到设备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是可以分离的,企业通过使用设备获取收益,而并非一定拥有设备,即设备可用来创造财富而非拥有(至少在一段时间内并非拥有)才创造,此举使资金在流动中产生效益,同时使资金提供者产生有别于银行信贷的风险控制能力,从而降低资金风险。
这种资金融通方式对我国目前许多正处于发展阶段的企业有很大帮助,能够使其发展获得资金支持。因而,讨论有别于股权和债券融资之外的融资租赁方式,对企业解决资金短缺具有重大意义。
融资租赁三方当事人在这个交易中心有着共同的利益,同时存在着相应的义务,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出租人:提供资金、通过融通资金获取资金回报。承租人:取得设备,通过享用设备使用权带来经济效益。供应商:促进销售。
这里承租人通过融资租赁获得利益的能力至关重要,因为其他两方均因承租人的需求而存在。
在设备引进和使用融资租赁方式上,承租人具有绝对主动权,因而也是最大的受益人,理所应当地承担最大的责任。此合作以承租人使用设备创造效益、支付租金为前提,因此当承租人不能通过获得设备,按时支付约定租金时,其他两方的问题也就随之产生了。
那么,融资租赁业务中三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都包括哪些呢?下面为大家逐条列举:
1.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订立的买卖合同,未经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变更与承租人有关的合同内容。2.出租人应当保证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但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除外。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3.承租人破产的,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约定租赁期届满租赁物的归属,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4.承租人享有与受领标的物有关的买受人的权利,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使用租赁物,履行占有租赁物期间的维修义务,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5.承租人应按照约定支付租金,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6.在当事人约定租赁期届满租赁物归承租人所有时,若承租人已经支付大部分租金,但无力支付剩余租金,出租人因此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的,收回的租赁物的价值超过承租人欠付的租金以及其他费用的,承租人可以要求部分返还。7.出租人、出卖人、承租人可以约定,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义务的,由承租人行使索赔的权利。承租人行使索赔权利的,出租人应当协助进行。(金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