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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6年01月27日
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员政纪处分规定(试行)
文章字数:5,14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管理人员行为,严肃纪律,保证公司顺利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国资委有关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及所属企业单位。规定所称管理人员是指公司及所属企业单位具有劳动关系并以任命、聘任或者委派等方式在管理岗位任职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管理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应当给予政纪处分的,依照本规定给予政纪处分。国家和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条 本规定应作为劳动合同范本中劳动者应遵循的规章制度之一。公司监察部门作出行政处分决定,涉及受处分人员劳动合同变更事项的,应通知有关部门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对管理人员违纪违规的调查处理,要认真坚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的办案方针。 

  第二章 处分种类及运用规则 

  第六条 企业监察部门对违纪违规行为负有按程序进行调查处理的职责和权力。对违纪违规人员的政纪处分意见,一般应由监察部门负责提出和办理,报请总裁(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 处分的种类为:
  (一)警告;
  (二)记过;
  (三)记大过;
  (四)降职;
  (五)撤职;
  (六)开除。
  第八条 受处分的期间为:
  (一)警告,6个月;
  (二)记过,12个月;
  (三)记大过,18个月;
  (四)降职、撤职,24个月。
  管理人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评选先进、晋升职务(技术职称)、提高职级和薪酬档次。
  受开除以外处分的管理人员,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纪违规行为的,处分期满后,应当解除处分。解除处分后,评选先进、晋升职务(技术职称)、提高职级、薪酬档次,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受降职、撤职处分的,受处分期满不当然恢复原职级、原职务。
  第九条 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在给予其撤职处分时,应当明确是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某个职务。决定撤销其某个职务的,应当撤销其担任的最高职务。
  第十条 管理人员同时需要给予两种以上处分的,应当分别确定其处分。应当给予的处分种类不同的,执行其中最重的处分;应当给予撤职以下多个相同种类处分的,执行撤职处分,并在一个最高处分期间以上、多个综合处分期间之和以下,决定处分期间。
  在受处分期间受到新的处分的,其处分期间为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处分期间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
  第十一条 受开除处分,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解除其与用人单位劳动合同,五年内不得重新录用。
  第十二条 两人以上共同违纪违规应当给予处分的,根据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第十三条 单位违纪违规的,对主要负责人及违纪违规直接责任人,应当分别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政纪处分的问题的;
  (二)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政纪处分或者法律追究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三)主动上交违纪违规所得或者赔偿损失的;
  (四)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五)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加重处分:
  (一)在共同违纪违规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二)拒不退还违纪违规所得或者拒绝赔偿损失的;
  (三)强迫、唆使他人违纪违规的;
  (四)伪造、销毁、隐匿、转移证据材料的;
  (五)串供、唆使他人提供虚假证明或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六)包庇同案人员或者打击报复检举人、证人及其他人员的;
  (七)有其他干扰、妨碍组织调查审查行为的。
  第十六条 有违纪违规行为,但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免予处分。
  第十七条 严重违反社会管理秩序、违反社会公德等行为,对公司名誉、形象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的,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降职处分;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给予撤职或开除处分。
  第十八条 对违法犯罪管理人员的政纪处分
  (一)有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刑法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给予撤职或开除处分。
  (二)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给予撤职或开除处分。
  (三)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给予开除处分。
  (四)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给予开除处分。
  (五)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给予撤职或开除处分。
  第十九条 处分决定以书面形式送达有关部门和受处分人,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处分决定涉及受处分人薪资变化或开除的,应将处分决定同时通知人力资源或薪资主管部门,及时办理劳动合同变更或解除手续。处分决定及有关材料归入受处分人档案。
  第二十条 受处分人对处分决定不服,可自收到处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原处分单位做出处理决定的部门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自收到复核决定之日起30日内按照规定向所在公司决策层提出申诉。公司决策层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受理。但在公司决策层未作出改变原处分的决定以前,仍然按照原处分决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管理人员由于违纪违规造成资产损失的,按《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追究。 

  第三章 对违反生产经营管理制度规定行为的处分 

  第二十二条 违反公司生产经营决策管理制度,不认真进行可行性研究,不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不按程序报批,擅自决定企业重组、资产或股权转让、改制等重大事项的,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降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开除处分。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有关规定,不经过认真调查研究、科学分析论证、经济效益评价以及风险评估,不执行有关决策、计划、审批程序,盲目承接或终止项目、投资、生产、转让等,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企业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给予记大过或降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开除处分;情节特别严重,涉嫌渎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在工程项目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降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开除处分:
  (一)违反规定将工程发包、转包、分包或让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个人施工的;
  (二)违反施工质量管理规定或不按照技术规范要求施工,造成工程质量隐患或质量事故的;
  (三)在物资采购、设备租赁管理工作中,采购、租赁价格、单价明显高于市场价或公司指导价的;
  (四)编制虚假合同、虚假机械台班、零星用工、误工补偿等结算资料、单据、协议的;
  (五)违反合同约定,将不应由项目承担的费用由项目承担的;
  (六)在项目工程计量结算工作中。弄虚作假,或者工作不负责任出现多结算、超结算、重复结算、虚假结算等问题发生,损害企业利益的;
  (七)管理不善或未能有效协调分包队伍或当地居民的关系,导致恶性斗殴等事件发生的;
  (八)项目管理混乱、成本卡控不严,资金管理失控,导致利润流失、减少、项目亏损等其他违反工程项目管理规定行为的。
  第二十五条 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职业健康等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降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开除处分:
  (一)违反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导致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火灾责任事故和道路交通责任事故的;
  (二)违反环境保护、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导致发生不良影响事件的;
  (三)在事故发生后,不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致使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扩大的;
  (四)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对安全生产事故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的;伪造或破坏事故现场、作伪证或指使他人作伪证,干扰和影响事故调查的;
  (五)其他违反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职业健康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行为的。
  第二十六条 在勘察设计、施工安装、工业制造、科学研究、技术咨询、试验检测、监理、房地产、矿产资源、物资设备管理和国际经营等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降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开除处分。

  第四章 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二十七条 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拒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作出的重大决定,或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或降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开除处分。
  第二十八条 在管理人员选拔任用工作中,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反选拔任用规定,情节较轻的,给予记大过或降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第二十九条 拒不执行组织分配、调动、交流决定的,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或撤职处分。
  第三十条 在员工录用、考核、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规定为本人或者其他人谋取利益的;伪造、篡改人事档案、技术职称、获奖荣誉证书及从业资格证书等,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降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开除处分。
  第三十一条 在录取考试工作中,有泄露试题、考场舞弊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第三十二条 外事工作临时出国(境),擅自延长在国(境)外期限,擅自变更路线或触犯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律、不尊重当地宗教习俗等,造成不良影响的,对主要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降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第三十三条 有其他违反组织、人事纪律和管理规定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降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开除处分。 

  第五章 对违反财务管理制度行为的处分 

  第三十四条 在财务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降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开除处分:
  (一)隐瞒收入,截留、坐支、挪用、转移资金,或隐瞒资产不入账,形成账外资产,设立“小金库”的;
  (二)违反规定擅自开立银行账户,出租或出借银行账户的;
  (三)将公款、公司资金以个人名义存放或公款打入个人账户三个月内未在财务核销的;
  (四)不按规定进行成本核算,随意核销费用,乱挤乱摊成本的;
  (五)超越权限或者违反程序授权、批准资金支付的。
  (六)其他违反财务管理规定行为的。
  第三十五条 在会计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降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开除处分。
  (一)编造、提供、披露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及相关信息,或者隐瞒重大财务会计事项的;
  (二)授意、指使、强令他人编造、提供、披露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及相关信息,隐瞒重大财务会计事项的;
  (三)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以及其他会计资料,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以及其他会计资料的;
  (四)不按规定设置公司财务信息管理系统,擅自调整系统数据,改变会计信息真实性、可比性的;
  (五)不认真执行会计监督、制约制度,或者违反会计人员内部签字制度,导致贪污、挪用、失窃、携款潜逃等事件发生的。
  第三十六条 违反财务管理、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规定,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降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开除处分。

  第六章 对违反廉洁从业规定行为的处分 

  第三十七条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降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开除处分。
  第三十八条 相互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搞权权交易的,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降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开除处分。
  第三十九条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借机敛财,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第四十条 违反有关规定自定薪酬或者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降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开除处分。
  第四十一条 违反公务用车、办公用房和公务接待等规定的行为,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降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开除处分。
  第四十二条 有其他违反廉洁纪律规定行为的,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降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开除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宏达中心可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由股份公司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